(2013)温永岩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周申宗与金衍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申宗,金衍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永岩商初字第90号原告:周申宗。被告:金衍光。原告周申宗与被告金衍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学通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申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衍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申宗诉称:被告金衍光于2007年至2008年间,因建房向原告购置铝合金成品窗门,经结算,欠7200元,口头承诺过几天支付,并出具欠条。事后,经多年催讨,支付了4000元,尚欠3200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付原告货款32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周申宗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欠条份,以证明被告金衍光欠原告货款3200元的事实。被告金衍光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虽被告金衍光未到庭应诉而无法予以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理核实,并未发现该些证据存有瑕疵与疑点,予以认定。本院查明:被告金衍光于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金衍光因建房向原告购置铝合金成品窗门,经结算,欠7200元,并出具欠条。欠条载明:金衍光欠7200元,欠款人金衍光。事后,被告支付了4000元,尚货款3200元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金衍光欠原告周申宗货款32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金衍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申宗货款3200元。如果被告金衍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金衍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学通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小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