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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沛言与被告李巾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文,陕西春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0832号原告:杜永文,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丽娜,陕西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春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宗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高伟,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永文与被告陕西春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永文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永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永文撤回起诉。诉讼费411元,减半收取205.5元,由原告杜永文负担。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王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