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金某甲、金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24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金某某。被执行人金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8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某某、金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支付案件款38733.46元,案件受理费250元,共计38983.46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金某某、金某某之父主动到庭担保并承诺分期向申请支付案件款,现已将案件款10000元交付本院,并发还申请人王某某。剩余案件款28983.46元未受偿��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2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