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与胡献保、潘可中、胡院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胡献保,潘可中,胡院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肖新彬。委托代理人:姚婷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献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可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院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2)无民一初字第01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洋代理审判员 徐胡龙代理审判员 邓 侠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季学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