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牟方富与浙XX山特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方富,浙XX山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民初字第354号原告:牟方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游贤良。被告:浙XX山特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小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方富与被告浙XX山特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牟方富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方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国友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捷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