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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执民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飞与戴海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飞,戴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王飞。被执行人戴海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台天商初字第01004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戴海波归还申请人王飞借款本金人民币28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等,但被执行人戴海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戴海波所有的座落在天台县赤城街道紫东北路288号名都豪庭28幢1单元902室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万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