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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琅民一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潘世龙与屠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世龙,屠建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0683号原告:潘世龙,男,1983年10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沈国云,滁州市琅琊区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屠建军,男,1962年10月生,汉族,驾驶员,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潘世龙与被告屠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屠建军邮递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陈文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廉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