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胡斌叶卫民郑和李晓明与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斌,叶卫民,郑和,李晓明,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916号原告胡斌,男,汉族,1973年8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叶卫民,男,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郑和,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粤鹏公司)。原告李晓明,男,汉族,1972年11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工贸园泰然四路劲松大厦21-22楼,组织机构代码19217186-6。法定代表人王洪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解除原告胡斌、叶卫民、郑和、李晓明与被告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1日签订的深(福)网预买字(2013)第467号《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二、被告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胡斌、叶卫民、郑和、李晓明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撤销上述《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的手续;三、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再就本案所涉房地产买卖合同向对方主张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之外的其他任何权利;四、本案案件受理费66790元,按规定收取16698元,由原告负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麟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