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胶商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高绪娜与胶州市宏峰塑料模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绪娜,胶州市宏峰塑料模具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674号原告高绪娜,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卞文礼,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胶州市宏峰塑料模具厂,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栾旭红,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峰,山东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绪娜与被告胶州市宏峰塑料模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主体不明确。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绪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匡建玲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龙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