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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杨桂英与尚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英,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华法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杨桂英,女,193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尚龙,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申请执行人杨桂英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华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和(2005)华法执字第9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尚龙履行判决义务,给付下余医疗费用5600元及诉讼费888元。本院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29日向申请人自觉履行了下余给付标的。总计给付申请人6000元,剩余不足部分申请人表示放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全部义务,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申请人表示同意结案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3)华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宽良审判员  弥继峰审判员  靳华勇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广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