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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提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保人因与王庆秋、田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保人,王庆秋,田斌,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提字第1号抗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李保人,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杜刚,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王庆秋,住吉林省蛟河市。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田斌,住吉林省蛟河市。李保人因与王庆秋、田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1)蛟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吉市检民抗字(2012)第3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吉中民抗字第5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李保人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本院认为,李保人申请撤回申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1)蛟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金龙代理审判员  丛军霞代理审判员  李亚妮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玉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