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鹰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卢某某,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被告张某某,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提出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雅洲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卜新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