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洁、张展申请执行李潼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洁,张展,李潼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李洁,女,195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展,系李洁之女,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潼正,男,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洁、张展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潼正偿还李洁、张展本金31000元;从2012年4月22日起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50元,执行费3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潼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潼正逾期仍未履行。经银行查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潼正的工资帐户用以支付案件款。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希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