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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城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曰朋与钱进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曰朋,钱进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244号原告张曰朋。被告钱进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曰朋诉被告钱进明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曰朋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曰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忠义审 判 员  王新军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李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