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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费梁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房志芹与彭庆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志芹,彭庆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费梁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房志芹,居民。被执行人彭庆花(又名彭庆兰),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00)费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庆花及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10000元(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庆晓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恩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