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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桃执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文庆辉彭鑫奥彭仁龙徐惠辉与吴志玲邓美芝李海波吴杏云江西萍乡万达公司江西赣鑫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庆辉,彭鑫奥,彭仁龙,徐惠辉,吴志玲,邓美芝,李海波,吴杏云,江西省萍乡市万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萍乡市赣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桃执字第104-8号申请执行人文庆辉,女,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村。申请执行人彭鑫奥,男,200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村。申请执行人彭仁龙,男,194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村。申请执行人徐惠辉,女,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花江镇花桥村。被执行人吴志玲,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石牛江镇石牛江村。被执行人邓美芝,女,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石牛江镇四方塘村。被执行人李海波,男,195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太平路***号。被执行人吴杏云,女,57岁,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太平路***号。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万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赣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勇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桃民一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志玲、邓美芝、李海波、吴杏云、江西省萍乡市万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萍乡市赣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为被执行人文庆辉强制执行回执行款240000余元,但现因六被执行人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文庆辉、彭鑫奥、彭仁龙、徐惠辉与被执行人吴志玲、邓美芝、李海波、吴杏云、江西省萍乡市万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萍乡市赣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文 杰审判员  崔益沙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楚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