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舟商终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江秀海与舟山京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舟山京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秀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舟商终字第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京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秀海。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舟山京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秀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舟山京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舟山京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熊俊杰代理审判员 冷海波代理审判员 刘燕波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桂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