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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浏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与廖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天运劳务有限公司,廖长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浏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浏阳市天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浏阳河路48号。被告廖长初,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受理浏阳市天运劳务有限公司与廖长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浏阳市天运劳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申请缓交及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浏阳市天运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睿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