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浏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与廖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天运劳务有限公司,廖长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浏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浏阳市天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浏阳河路48号。被告廖长初,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受理浏阳市天运劳务有限公司与廖长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浏阳市天运劳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申请缓交及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浏阳市天运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睿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