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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某某与张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素琴,张云辉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549号原告何素琴,女,身份证号130204193801144821,193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习家套村西17排216号。委托代理人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辉,男,身份证号130204199911034815,199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习家套村西17排216号。法定代理人卢笑艳,女,身份证号130204197510274827,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黄坨村东街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素芹与被告张云辉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素琴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素琴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2547减半收取人民币1273元,由原告何素琴负担。审判长  牟长青审判员  许文辉审判员  李永顺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