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许行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马东申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东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许行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东申,男。上诉人马东申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13)鄢行初字第1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马东申称,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应当依法受理,鄢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鄢行初字第1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东申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收到马东申的起诉状,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鄢行初字第1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并未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刘德荣审判员 袁 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