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商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20-06-17
案件名称
烟台晨辉广告有限公司与烟台王朝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晨辉广告有限公司;烟台王朝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商初字第429号原告:烟台晨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解放路162号1300室。法定代表人:丛秀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刘静,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王朝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155号虹口大厦1608。法定代表人:齐大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晨辉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王朝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为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烟台王朝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洪波自愿以其自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北河街15号、建筑面积为62.36平方米、烟房私证E字第××号房产证项下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晨辉广告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烟台王朝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80000元,冻结期为6个月;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查封清单附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