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民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爱清与韩成付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清,韩成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0750号原告李爱清,男,1975年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靳文革,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成付,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双柱、任慧昌,河南鑫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爱清诉被告韩成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爱清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原告李爱清负担。审判长  庞红梅审判员  刘美云审判员  初蓓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偷庆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