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12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斗门镇官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建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爱国,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46号西楼103、104室。法定代表人:王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瑛,男,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任炜,男,该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碑民三初字第012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99120元、诉讼费5223元,合计204343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1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