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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0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刘付礼诉孙广富买卖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付礼,孙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064-1号申请执行人刘付礼。被执行人孙广富。刘付礼诉孙广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26日审结。该案(2013)青法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广富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023.61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长亮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伦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