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21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范洪顺,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潦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5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春林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拜立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