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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玄商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与被告郭���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郭明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玄商初字第229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东路145号。负责人朱勇刚。委托代理人徐勇、杨勤春,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明元,男,1965年7月7日生,汉族。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玄武支行)诉被告郭明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明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玄武支行诉称:被告于2011年12月27日与原告签订贷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但被告却没有按约偿还贷款。原告无奈支付律师费5700元,委托律师代为追讨,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2、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19404.88元及相应利息、罚息;3、立即支付律师费5700元、账户管理费2807元。被告郭明元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7日,乙方(被告)与甲方(原告)签订《个人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3611111个贷057),乙方向甲方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从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27日止。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息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乙方选择等额本息偿还法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每月的20日。账户管理费按照贷款初始金额的0.95%,按期与贷款本息一并收取。如乙方违约,甲方可以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到期,要求乙方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本合���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保险费、律师费及由于乙方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涉及的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及有关税费等,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15万元,被告从2012年8月起开始违约,未足额还款,至2012年8月21日,被告欠贷款本金119404.88元。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产生律师费5700元。2012年10月22日,原告诉至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处理。后鼓楼区人民法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我院。诉讼中,原告明确其账户管理费收至2012年10月20日,郭明元尚欠2012年9、10月的管理费共计2807元,此后的管理费不再收取。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广发银行个人对账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有效。原告已按约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并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账户管理费和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广发银行玄武支行与被告郭明元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编号:13611111个贷057)自本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郭明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玄武支行借款本金119404.88元,并从2012年8月逾期还款时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罚息标准支付相应利息;三、被告郭明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玄武支行律师费5700元、账户管理费280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10元、保全费1170元以及公告费(根据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南京市农业银行鼓楼支行,账号:03×××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陈文军人民陪审员  伍世梅人民陪审员  胡红梅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戴 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