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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民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胡文文与任小冬、霍剑建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文文,任小冬,霍剑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保字第48号申请人胡文文,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村民,住太原市。被申请人任小冬,男,约27岁,汉族,太原市人,住太原市。被申请人霍剑建,女,约27岁,汉族,太原市人,住太原市。(与被申请人任小冬系夫妻关系)申请人胡文文与被申请人任小冬、霍剑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我院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车牌号为×××的奥迪A8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奥迪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田晓彩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