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法舟事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阿祥与董亨云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阿祥,董亨云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舟事初字第9号原告:李阿祥,男,汉族,1951年4月12日出生,住岱山县。委托代理人:傅中康,岱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亨云,男,汉族,1966年2月14日出生,住岱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阿祥与被告董亨云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阿祥于2013年5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阿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阿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97元,减半收取848.5元,由原告李阿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方方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