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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因与被告闫东升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闫东升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216号原告闫某某。法定代理人余光玉。系原告母亲。被告闫东升。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因与被告闫东升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闫某某减半负担50元。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