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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魏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六刑初字第153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7月13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4月19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诉刑诉(2013)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兆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魏某在其家中先后容留邱某、刘某某等人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共计6人次。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魏某在其家中容留邱某吸食冰毒。2、2013年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魏某在其家中容留邱某吸食冰毒。3、2013年3月1日,被告人魏某在其家中容留邱某、刘某某、于某吸食冰毒。4、2013年3月下旬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魏某在其家中容留邱某吸食冰毒。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邱某、刘某某、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与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1、被告人魏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被告人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魏某羁押期间举报他人吸毒的行为,属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违法行为,因不具备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的法定要件,依法不予认定其具有立功情节,故对其所提出具有立功情节的意见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公民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13年8月18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董啸龙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费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