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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一终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朱瑞生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宋满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朱瑞生,宋满赟,石家庄中原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石民一终字第01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河北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瑞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满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中原橡塑有限公司上诉人紫金财险河北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一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理终结。原审查明,2012年4月27日,宋满赟驾驶石家庄中原橡塑有限公司所有的冀A×××××号轻型货车在正定县南外环正定县木厂村路口与朱瑞生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损坏,朱瑞生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正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满赟负主要责任,朱瑞生负次要责任。朱瑞生受伤后在正定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8天。朱瑞生的伤经石家庄市第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8级、10级伤残。朱瑞生要求原审被告赔偿医疗费1782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每天50天,计算38天)、营养费760元(每天20元,计算38天)、护理费10350元(护理人员月工资3450元,计算3个月)、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105361.92元(18292元×18年×32%)、鉴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为支持其主张,朱瑞生提供了如下证据:药费单据、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出院证、药费详单、司法鉴定书、正定县吴兴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内容为:朱瑞生系该村村民,在正定县城内大众街租房居住)、正定县大众街居委会及正定县公安局城区中心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内容为:朱瑞生自2007年5月租住范振鹏房屋至今)、朱瑞生与范振鹏房屋租赁协议(主要内容为:朱瑞生租赁范振鹏位于正定县镇州南街77号房屋居住,期限为2007年5月25日至2013年5月25日)、石家庄睿瀚广告有限公司出具的护理人员朱金华工资、误工证明及工资表(护理人员朱金华日工资115元)、鉴定费票据、交通费票据。原审三被告对朱瑞生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朱瑞生的伤残等级无异议。对其他主张提出异议,认为:朱瑞生未提供暂住证,对正定县吴兴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正定县大众街居委会及正定县公安局城区中心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不予���可,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计算;对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及工资表不予认可,护理期限应计算住院期间38天;交通费只认可住院、出院及复查的相关费用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朱瑞生主张过高。紫金财险河北分公司认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其公司只在交强险医疗费10000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其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宋满赟认为,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负担。宋满赟驾驶的冀A×××××号轻型货车在紫金财险河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朱瑞生受伤后石家庄市中原橡塑有限公司为朱瑞生垫付了医疗费5000元,石家庄市中原橡塑有限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朱瑞生后,朱瑞生返还其上述款项。朱瑞生对此无异议。原审另查明,冀A×××××号轻型货车的所有人是石家庄中原橡塑有限公司,宋满赟系石家庄中原橡塑有限公司职工,发生交通事故时宋满赟在履行职务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和正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无异议,对此予以认定。原审三被告对朱瑞生主张的医疗费1782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760元无异议,对此予以支持。紫金财险河北分公司认为,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因未提供医疗费对朱瑞生治疗因此事故受伤必要性和合理性无关的证据,对此抗辩不予采信。朱瑞生提供了石家庄睿瀚广告有限公司出具的护理人员朱金华的工资证明及工资表,证明护理人员朱金华日工资115元,护理费应为115元×38天=4370元。朱瑞生未提供出院后需护理的证据,对朱瑞生请求护理期限按3个月计算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朱瑞生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治疗的实际情况,交通费酌定为500元。朱瑞生提供的正定县吴兴村委会证明、��定县大众街居委会及正定县公安局城区中心派出所出具证明及房屋租赁协议,证明朱瑞生自2007年至今一直在城镇居住,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计算,伤残赔偿金应为18292元×18年×32%=105361.91元。朱瑞生主张鉴定费800元,有朱瑞生提供的鉴定费票据所证实,对此予以支持。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朱瑞生8级、10伤残,给朱瑞生造成了严重后果,结合双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朱瑞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4000元。原审被告石家庄中原橡胶有限公司所有的冀A×××××号轻型货车在紫金财险河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紫金财险河北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朱瑞生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22000元。剩余医疗费8717.41元及鉴定费800元,共计9517.41元,因在此事故中,宋���赟负主要责任,宋满赟系石家庄中原橡塑有限公司职工,发生交通事故时宋满赟在履行职务行为,石家庄中原橡塑有限公司应赔偿朱瑞生医疗费、鉴定费9517.41元×70%=6662.19元。石家庄中原橡塑有限公司还应赔偿朱瑞生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朱瑞生受伤后石家庄中原橡塑有限公司为朱瑞生垫付医疗费5000元,应从保险公司赔偿朱瑞生的款项中扣除后退还石家庄中原橡塑有限公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一、限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瑞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22000元。被告石家庄中原橡塑有限公司为原告朱瑞生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从执行款中扣除。二、限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石家庄中原橡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朱瑞生医疗费、鉴定费共计6662.19元。三、限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石家庄中原橡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朱瑞生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石家庄中原橡塑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一审判后,紫金财险河北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对朱瑞生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对一审采纳的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有异议,且本案应当按照交强险分项限额判决,一审法院在没有���实真实性的情况下做出判决是不合理的,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捍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均同意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均属实。在原审庭审过程中,紫金财险河北分公司对于正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有关部门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明确表示无异议,现在又对此鉴定又提出异议,但并未对此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查明认定的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情况、事故所涉车辆投保情况及事故发生后朱瑞生因此遭受的情况均属实,本院对此依法予以认定。因宋满赟所驾驶的事故车辆,在紫金财险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紫金财险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朱瑞生因此遭受的相应损失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依据朱瑞生所提供的证据确定了的朱瑞生的损失数额,紫金���险河北分公司对朱瑞生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对一审采纳的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有异议,但对此并未提供能够被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其主张依法不予采纳。上诉人要求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进行赔偿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3300元由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靖代理审判员  吴明信代理审判员  许阿天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