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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苗长海与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羊东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苗长海;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羊东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336号原告苗长海。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羊东矿。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新坡镇。法定代表人张学礼,该矿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苗长海与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羊东矿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苗长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亚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