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舒民二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谢文权与宋雪梅、宋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权,宋雪梅,宋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429号原告:谢文权,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光成,舒城县千人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雪梅,女,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宋睿,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文权诉被告宋雪梅、宋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文权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文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方林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