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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房民初字第0765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大韩继村村民委员会与皮丽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大韩继村村民委员会,皮丽香,马海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房民初字第07654号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大韩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大韩继村。法定代表人高春玖,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振申,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戴会生,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皮丽香,女,1953年12月9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大韩继村香光寺法师。委托代理人许文乐,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奎洋,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第三人马海洲,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长军,男,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大韩继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皮丽香、第三人马海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大韩继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大韩继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国玺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人民陪审员  隗合群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长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