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鸡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现平诉被告郭振山、曲周汽车运销有限公司、连小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现平,郭振山,曲周汽车运销有限公司,连小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鸡民初字第434号原告杨现平。委托代理人:张胜勋,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振山。被告曲周汽车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奇,系该公司经理地址:曲周县商贸街西路北被告连小宾,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韩清,系该公司经理地址:邯郸市丛台路392号委托代理人: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现平诉被告郭振山、曲周汽车运销有限公司、连小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3年4月19日,原告以证据没有准备充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现平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现平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现平负担。审 判 长 康永法审 判 员 张志勇人民陪审员 乔银贤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聚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