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毛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毛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707号原告黄某某。被告毛某某。本院在审理黄某某与毛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因被告主体不当,遂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杨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