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王洪霞与王洪光、王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霞,王洪光,王建,王峰,胡文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王洪霞。被执行人王洪光。被执行人王建。被执行人王峰。被执行人胡文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奎梨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洪光、王建、王峰、胡文娇协助申请执行人王洪霞将位于潍坊市奎文区行政街行政巷1号3号楼2-102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潍房权证潍城字第××号)过户到王洪霞名下,但被执行人王洪光、王建、王峰、胡文娇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潍坊市奎文区行政街行政巷1号3号楼2-102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潍房权证潍城字第××号)过户到王洪霞(身份证号码:××)名下。二、王洪霞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磊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林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