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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磊诉被告蒋昭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蒋昭颖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张磊,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开滦马家沟矿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唐山市开平区新开路马家沟矿医院前工房2-3-101。身份证号130205198803060313。被告蒋昭颖,女,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诉被告蒋昭颖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磊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