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潍坊实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孙效生、潍坊华盛隆印花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实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孙效生,潍坊华盛隆印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实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贵德,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效生。被执行人潍坊华盛隆印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程,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2)昌商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潍坊华盛隆印花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齐兴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