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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潍坊实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孙效生、潍坊华盛隆印花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实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孙效生,潍坊华盛隆印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实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贵德,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效生。被执行人潍坊华盛隆印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程,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2)昌商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潍坊华盛隆印花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齐兴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