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二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徐英生与陈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英生,陈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390号原告:徐英生,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告:陈剑辉,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英生诉被告陈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英生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英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徐英生负担。审判员 樊燕玲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