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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法执字17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马兰勤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兰勤,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法执字177-2号申请执行人马兰勤,女,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刘涛,男,汉族,住太康县。关于马兰勤申请执行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马兰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太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为使本案顺利得到执结,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本院认为应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涛系太康县地方税务局高贤税务所干部,每月有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涛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人民币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孔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