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牛民初字第39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冯野与邵燕华商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野,邵燕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3971号原告冯野。被告邵燕华。本院收到原告冯野与被告邵燕华商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冯野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野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