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39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冯野与邵燕华商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野,邵燕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3971号原告冯野。被告邵燕华。本院收到原告冯野与被告邵燕华商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冯野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野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