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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祖文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吉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祖文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吉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祖文秀。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吉支公司,住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刘荣录,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祖文秀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吉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执行款并执行费给付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