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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78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姚立平、徐传云与贾立民、衡水康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立平,徐传云,贾立民,衡水康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784-1号原告姚立平。原告徐传云。被告贾立民。被告衡水康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开发区15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胜利西路11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立平、徐传云诉被告贾立民、衡水康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贾立民驾驶的重型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贾立民驾驶的重型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友   杰代理审判员 侯   广   军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中   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