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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执字第598-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枣强县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双喜、白俊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598-2号申请执行人枣强县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君,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双喜。被执行人白俊杰,系刘双喜之妻。被执行人佟庆安。被执行人兰玉梅,系佟庆安之妻。被执行人衡水金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建安,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上述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五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至今,五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00000元、利息103963元(调解书确定的数额),另应付2011年8月23日至2013年5月30日利息477919元(该利息按调解书确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诉讼费7396元以及本案执行费19293元,共计170857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五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08571元。二、如五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第一项执行数额,则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