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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凭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凭刑初字第33号蒙广帅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广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凭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广帅(曾用名蒙军军),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公民身份号码×××061X,壮族,初中文化,保安员,住广西××自治区凭祥市××隘口村××号。因本案于2012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辩护人苏尚遥,广西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凭检刑诉(201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广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广帅及其辩护人苏尚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31日4时30分许,被告人蒙广帅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凭祥市天南二级公路连全村委路段时,因未能注意避让行人而与横穿道路的被害人闭鲜花碰撞,造成蒙广帅受伤、摩托车部分损坏和闭鲜花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凭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蒙广帅负事故全部责任,闭鲜花不负事故责任。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为支持其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并在本案庭审上予以举证了证人何某某、赵某某、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蒙广帅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凭祥市人民医院出具的闭鲜花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等诊治资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出具的闭鲜花死亡证明书、周卫辉书面声明及凭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的情况说明、凭公交认字(2012)第100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文书送达回执、凭祥市盛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第201211114-04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2012)化检字第2649号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书、凭公交鉴告字第(2012)1114-1号、1106-1号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蒙广帅驾驶证、行驶证、强制保险卡、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收案登记表、破案报告、收款收据等证据。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指控的事实及证据,认为被告人蒙广帅违法驾驶机动车,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出庭公诉人提出了本案被告人有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等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蒙广帅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后至今已支付了共计29000元的赔偿款,而且事发前被告人也买了强制保险,这样保险公司会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向被害人一方赔偿包括死亡赔偿款和医疗赔偿款共计12万元的款项,而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应算是被告人赔偿损失的一部分,则上述款项加起来就有14.9万元,根据被害人户口登记在连全村死亡赔偿金应按农业人口标准计算,以及本案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等情况综合考虑,被害人一方应得赔偿额只能是在12万元之内,但现在被告人赔偿损失已超过被害人一方应得赔偿款的总额,所以考虑被告人赔偿损失这一量刑情节时,应是“全部赔偿经济损失”而不是“部分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人蒙广帅及其辩护人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1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蒙广帅酒后驾驶桂FXG3**摩托车沿凭祥市天南二级公路从白云加油站往市政府行政中心方向由北向南行驶至连全村委路段时,因未能注意避让行人,遂碰撞了正由东向西步行横穿公路的被害人闭鲜花,即造成了闭鲜花与蒙广帅均受伤和摩托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日的凌晨5时20分许,闭鲜花被送到凭祥市人民医院治疗,医院门诊初步检查诊断其身体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和内脏损伤,凌晨5时36分,医院CT检查诊断闭鲜花出现肝挫裂伤可能性大、腹腔积液、右侧第10-12肋骨骨折、第一腰椎棘突骨折等伤病征,早晨6时32分,医院DR检查诊断闭鲜花右侧胫骨平台外侧崩裂性骨折;从事故发生当日的早晨6时20分起,闭鲜花正式进入凭祥市人民医院住院救治,2012年11月3日,闭鲜花被确诊出现肝破裂、脾破裂、肠系膜裂伤、结肠、后腹膜挫伤、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失血性休克、多处挫伤、右侧第10至第12肋骨骨折、第一、二腰椎棘突骨折、两肺挫裂伤、两侧血胸等加重病征,考虑其严重病情,凭祥市人民医院建议向上一级医院转院进一步诊治;2012年11月3日16时许,闭鲜花转院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救治,当日18时许,仍在转院途中的闭鲜花出现呼吸骤停等危重病征,经医护人员反复抢救无效死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确诊闭鲜花死亡原因是急性呼吸衰竭、双肺挫伤、双侧血胸和肝脾破裂。事故发生当日的早晨6时,蒙广帅被警方送到凭祥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以交有关鉴定机构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蒙广帅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经凭祥市盛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涉案桂FXG3**摩托车被整车判定不合格;经凭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蒙广帅负事故全部责任,闭鲜花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蒙广帅已赔偿了被害人闭鲜花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29000元。上述认定的事实,有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提供并在本案庭审上予以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金伯爵KTV职员;2012年10月31日凌晨4时至5时左右,其正开一辆摩托车搭乘一个女同事返回金伯爵KTV宿舍途中,看见一个年约20岁到30岁男子开着一辆很快的男装摩托车在凭祥市天南二级公路连全村正在整修却没有路灯的路段,撞倒了一个挑着两个箩筐正横过道路的老阿婆;其女同事后来去找人报警了。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金伯爵KTV职员;2012年10月31日凌晨5时左右,其正在金伯爵KTV上班,同事何某某打电话告诉其在公司门前有撞车,于是其和其他同事带上电筒出去看,看到在刘客多饭店前面路边有一辆男装摩托车后轮压住一个坐在地上直喊痛的阿婆的脚,现场还有一个头部流血的年轻人坐在附近,其和同事们上去扶起摩托车问明阿婆是连全村人后,其女同事就到连全村找到阿婆家人报警。3.证人闭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闭鲜花与其是母子关系,一家人住在凭祥市凭祥镇连全村弄全屯63号,其手机号码为1557712****。老妈在家的公路对面菜地种有菜,平时菜多的时候她就会很早起床到菜地摘菜上街去卖。2012年10月31日凌晨将近5时,同村朋友黄坤打电话告诉其老妈被车撞了,其听后赶到现场看到老妈坐在路边地上喊着肚子和脚都痛多,当时除了肇事司机蒙广帅外,还有金伯爵KTV保安在现场,其到现场后,蒙广帅才打电话叫救护车,其则打电话报警,后来救护车来了,其和蒙广帅就一起送老妈到医院救治了;老妈被送进医院后,于当日清早就办理了住院手续,当日8、9时这样做手术,11月3日医院建议转送到广西区医院,广西区医院的急救车在当日下午5时左右来接上老妈出发前往南宁,途中老妈醒来猛挣扎,医生赶紧抢救,但老妈最后还是在将近下午7时这样死了,然后急救车就掉头回凭祥;在老妈的遗体放入棺材后,家人才想到把这事报告给交警,后来交警法医来说想进行尸体检验,其全家人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没有同意开棺验尸,对此老爸还签了声明的;事发当时蒙广帅有很大酒味。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凭祥市天南二级公路连全村路段,现场附近堆积有用于路面施工沙石等材料,连全村居民房屋紧挨路边位于公路东侧,公路西侧是菜地;涉案车辆系一辆蓝色车牌为桂FXG3**的摩托车;现场细目照片显示路面遗留有点状血迹,路边有两个箩筐。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2012)化检字第2649号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书证实,事故发生当日的早晨6时,被告人蒙广帅被警方送到凭祥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移交有关鉴定机构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蒙广帅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6.凭祥市盛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第201211114-04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涉案车辆蓝色桂FXG3**摩托车经凭祥市盛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后,被整车判定不合格。7.凭公交认字(2012)第100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凭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蒙广帅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闭鲜花不负事故责任。8.道路交通事故文书送达回执、凭公交鉴告字第(2012)1114-1号、1106-1号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证实,对被告人蒙广帅在案发当时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验、涉案车辆性能检验和本次事故责任的认定,都已通过书面形式告知了被告人和被害人近亲属。9.凭祥市人民医院出具的闭鲜花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等诊治资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出具的闭鲜花死亡证明书证实,事故发生当日的凌晨5时20分许,闭鲜花被送到凭祥市人民医院治疗,医院门诊初步检查诊断其身体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和内脏损伤,凌晨5时36分,医院CT检查诊断闭鲜花出现肝挫裂伤可能性大、腹腔积液、右侧第10-12肋骨骨折、第一腰椎棘突骨折等伤病征,早晨6时32分,医院DR检查诊断闭鲜花右侧胫骨平台外侧崩裂性骨折;从事故发生当日的早晨6时20分起,闭鲜花正式进入凭祥市人民医院住院救治,2012年11月3日,闭鲜花被确诊出现肝破裂、脾破裂、肠系膜裂伤、结肠、后腹膜挫伤、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失血性休克、多处挫伤、右侧第10至第12肋骨骨折、第一、二腰椎棘突骨折、两肺挫裂伤、两侧血胸等加重病征,考虑其严重病情,凭祥市人民医院建议向上一级医院转院进一步诊治;2012年11月3日16时许,闭鲜花转院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救治,当日18时许,仍在转院途中的闭鲜花出现呼吸骤停等危重病征,经医护人员反复抢救无效死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确诊闭鲜花死亡原因是急性呼吸衰竭、双肺挫伤、双侧血胸和肝脾破裂。10.周卫辉(系被害人闭鲜花丈夫)书面声明及凭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闭鲜花因伤势恶化抢救无效于2012年11月3日死亡,其近亲属以风俗习惯为由不同意警方开棺验尸。11.驾驶证、桂FXG3**摩托车行驶证及其强制保险卡证实,被告人蒙广帅具有合法驾驶资质,涉案车辆已购买交通事故强制险。12.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破案报告书证实,本案是由被害人闭鲜花的儿子闭某某于2013年10月31日5时10分以号码为1557712****的移动电话向110警方报案。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蒙广帅的曾用名为蒙军军,出生于1989年10月25日,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891025061X,案发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4.3张收款收据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蒙广帅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丧葬费共计29000元。15.被告人蒙广帅的供述证实,2012年10月30日晚上,其和同村人在马天尼酒吧喝啤酒后去新政府上夜班,31日凌晨3点多钟时到夜宵街吃东西,凌晨4点多钟时其一个人开自己的桂FXG3**两轮摩托车回新政府上班,当来到天南二级公路白云加油站往新政府方向一处正在修路又不开路灯的地段时,就撞上了一个拿着两个篮子正横穿公路的约55岁左右的老妈,撞车后大家都倒地了,其报了120不久这老妈的家里人也出来了,其就一起把这老妈送上救护车到医院治疗;被撞车的老妈在凭祥医院抢救时,其给了11000元医疗费,11月4日交警告知其被撞车的老妈已经死亡后,其又筹了18000元埋葬费交到交警大队转给对方家属。以上证据来源及内容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并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明了以上认定事实的存在,因此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4年5月31日发布并实施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规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本案被告人蒙广帅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73mg/100ml,已经超过上述国家标准规定,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而且被告人在醉酒驾车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发生致一人死亡其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又同时构成了交通肇事犯罪的,以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罪来定罪处罚。被告人交通肇事导致发生致一人死亡其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但是被告人在归案后,一直能如实坦白交代罪行,依法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其在案发后也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对此依法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对出庭公诉人关于被告人有认罪、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等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已达到“全部”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1.对刑事案件中有关“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量刑情节的理解,应当是负有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对被害人直接作出的物质损失赔偿,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明确地确定被告人认罪悔改的真诚态度;2.本案被告人虽然在事发前购买了交通事故强制险,但购买交通事故强制险是作为车辆所有人的一项法定强制义务,也是其和有关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一项合同义务,不能也视为是主动对不可预期交通事故被害人一方进行赔偿损失的表现;3.如果有关保险公司依法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交通事故被害人一方作出了理赔,这也只能直接视为是有关保险公司依法履行了法定强制义务和合同义务,而不能直接确认是被告人真诚认罪悔改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表现,况且本案至今也没有有关保险公司支付了赔偿款的证据,所以对于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院根据被告人蒙广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其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蒙广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2014年7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米阳东人民陪审员  李彧信人民陪审员  农志如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学娟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