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石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郭某甲、郭某乙与连某、韩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连某,韩某,岳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石民初字第67号原告郭某甲。原告郭某乙。被告连某。被告韩某。被告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郭某乙与被告连某、韩某、岳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郭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立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