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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殿平与范叶明保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平,范叶明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王殿平,男,1972年6月16日生。被告:范叶明(又名范继更),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平诉被告范叶明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并自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殿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殿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效涛审判员 : 刘 伟审判员 : 杨 勇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传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