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白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李某某,女,一九八二年七月十三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南张各庄村。被告:白某某,男,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四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南张各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小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