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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3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霍╳珍与被执行人伍╳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300-4号申请执行人霍X珍,女被执行人伍X福,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X珍与被执行人伍X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霍X珍与被执行人伍X福于2013年5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灵民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申请恢复对本院(2013)灵民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X富审判员  黄X红审判员  李X好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X璟 来自: